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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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聲請人 詹明學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聲請人甲○○對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一四號確定判決,以該確定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未相適合之違法為由聲請再審,依首開規定,自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其逕向本院聲請再審,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王梅英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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