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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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四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曾秀鳳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台簡聲字第二○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本院一○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二○號裁定並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其書狀載為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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