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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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取財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號聲明人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聲明人等因劉泓志詐欺取財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劉泓志、楊岫涓因劉泓志詐欺取財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劉泓志之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聲明不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黃仁松法官周政達法官張祺祥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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