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啟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啟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何啟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槍砲有期徒刑八十七年台北地檢八十台北地院於八十台北地院八十七年度
參月。緩九月十日七年度偵字第八年二月九日以北簡字第一六八0號貳年。。二三三九五號八十七年度北簡判決於八十八年三月。字第一六八0號十二日確定。
判決。
(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撤銷本院八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八0號判決緩刑宣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確定)竊盜有期徒刑八十七年台北地檢八十台北地院於八十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度
肆月。十二月二八年度偵字第八年十二月廿三易字第二四四一號判
十四日。一五六七號。日以八十八年度決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易字第二四四一二日確定。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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