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0號原告鍾 嚴秀琴
嚴秀紅 嚴以晴林松柏 林炳耀 林秀菊 林秀真 林樹旺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秀鑾 被告 林聰敏
林炎煌 嚴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里區○○段800-7、801、80
3、804、805、806、807、808、809地號土地所有權返還原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資料,上開806、809地號土地已於103年3月14日合併至同段805地號土地,同段805地號土地於同年月19日因判決分割出805-1、805-2、805-3、805-4、805-5、805-6等6筆地號,嗣805-4、805-5、805-6等3筆地號於同年12月25日合併至805-3地號,805-3地號復於同年月25日分割出805-7地號土地,是應以805、805-1、805-2、805-3、805-7等5筆土地作為計算805、806、809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801地號土地現已查無此地號,故不予計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16,0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俞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105年1月│面積(平│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方公尺)│(註)││├──┼───────────────┼────┼────┼────┼───────┤│1│臺中市○○區○○段○○○○○○號│22,700元│958.38│全部│21,755,226元│├──┼───────────────┼────┼────┼────┼───────┤│2│臺中市○○區○○段○○○○號│22,700元│55.45│全部│1,258,715元│├──┼───────────────┼────┼────┼────┼───────┤│3│臺中市○○區○○段○○○○號│22,932元│963.58│3/144│460,350元│├──┼───────────────┼────┼────┼────┼───────┤│4│臺中市○○區○○段○○○○號│22,700元│694.22│3/144│328,308元│├──┼───────────────┼────┼────┼────┼───────┤│5│臺中市○○區○○段○○○○○○號│22,700元│577.39│3/144│273,057元│├──┼───────────────┼────┼────┼────┼───────┤│6│臺中市○○區○○段○○○○○○號│22,700元│817.29│3/144│386,510元│├──┼───────────────┼────┼────┼────┼───────┤│7│臺中市○○區○○段○○○○○○號│22,700元│567.24│3/144│268,257元│├──┼───────────────┼────┼────┼────┼───────┤│8│臺中市○○區○○段○○○○○○號│22,700元│489.25│3/144│231,374元│├──┼───────────────┼────┼────┼────┼───────┤│9│臺中市○○區○○段○○○○號│23,287元│187.92│3/144│91,169元│├──┼───────────────┼────┼────┼────┼───────┤│10│臺中市○○區○○段○○○○號│23,287元│336.06│3/144│163,038元│├──┴───────────────┴────┴────┴────┴───────┤│註:權利範圍依原告所提之103年6月26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之持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5,216,00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