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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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速偵字第6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5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