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速偵字第65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交簡字第8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林永正 無罪。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永正於民國109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許
至12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柳州街附近工地內飲用 保力達 B液飲料(下稱保力達)及啤酒後,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31分許,在同區柳州街12號前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因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其條文中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市警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下稱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下稱法律效果確認單)等件資為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飲用保力達及啤酒,復經警攔
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並辯稱:其沒有騎車,只是坐在機車上發動引擎及抽菸,因為本案機車是新車,需要發動引擎保養一下,其自知有喝酒,擬由其兄 林永香 騎乘另一輛機車搭載其返家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許至12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
柳州街附近工地內飲用保力達與啤酒;嗣於同日下午5時31分許,在同區柳州街12號前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46頁反面、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82號卷第35頁、109年度交易字第1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8頁),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法律效果確認單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頁、第27頁、第31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密錄器影像畫面,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等
情,有本院109年11月23日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77頁、第83頁至第93頁),可知本案係於109年1月12日下午5時26分許,經警員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之人行道上,發現發動中之本案機車,遂上前盤查,見被告身上留有酒氣,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7毫克。而警員 鄭埕祥 於發現被告之時,被告與林永香分別乘坐在兩輛機車上,而被告所乘坐之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僅有發動,非屬行駛之狀態等節,復有市警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職務報告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第219頁)。是由上開查獲時之狀況,已難認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於飲用保力達及啤酒後,騎乘本案機車上路之情。
㈢又證人即被告之兄林永香於審理中結證稱:伊與被告在同一工
地工作,於下班後,被告說有喝過酒,伊就表示要載被告回家,被告又說因為機車是新的,已經好幾天沒有騎乘,要發動引擎熱一下,彼等就一起走到機車停放處,坐在各自的機車上抽菸,被告於抽菸時,同時發動機車引擎約1至2分鐘,機車中柱還立著,沒有移動,警察就過來進行酒測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核與證人即工地監工 林毅竹 於審理中結證稱:
伊知道被告有飲用酒類,於被告離開工地之前,曾叮嚀被告不要騎車,因為林永香也在同一個工地上班,被告說會由林永香騎車載其回家, 嗣伊 於下午5時許走出工地時,見被告坐在機車上抽菸,林永香則與被告聊天,後來伊進入工地對面的辦公室,直到聽聞警察及被告的聲音,才走出辦公室查看,被告還在相同位置等語(見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72頁)相符,足證被告與證人林永香一同前往機車停放處時,已有安排由證人林永香騎車搭載其返家之事實。復參本案機車為108年4月間出廠乙情,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5頁),迄至案發當日即109年1月12日,尚未逾1年,則被告辯稱發動引擎之目的,係為保養新車之說,尚非全然無稽,自難僅以本案機車引擎發動之狀態,即推認被告主觀上具有駕駛該機車移動之意思。從而,本案除被告為警查獲時,所在之本案機車有發動引擎之情狀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被告確有飲酒後駕駛之行為。
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事證,並不足以證明所指被告涉犯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件:本案現場密錄器錄影光碟勘驗內容之整理
(按109年11月23日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77頁、第83頁至第93頁)。
編號檔案名稱/勘驗內容出處一㈠檔案名稱:「0000000林永正公危1」之影片。㈡勘驗內容:⒈密錄器時間17:26:53配戴密錄器之員警(下稱員警甲)手持酒測交管棒於騎樓處與被告對話。被告:發動啊。員警甲:發動就一樣的意思了。被告:這樣子啊?有這麼嚴重啊?員警甲:幾點喝的?被告:早上喝的啊。員警甲:早上喝那還好啦。你喝多少量?被告:保力達啊。員警甲:多少?被告:差不多1瓶吧。員警甲:1瓶喔?不高,數值不高拉。但是因為我這連線的。某男聲:沒事啦。⒉密錄器時間17:27:17一名頭戴安全帽之男子(下稱乙男)坐在機車上與員警甲及被告對話。乙男:不然直接回去啦。(臺語)被告:直接回去就好了啊。(員警甲持手機對話)員警甲:喂,幫我送酒測器到昆明街12號。乙男:你看你...跟他說剛發動,才發動而已。(臺語)員警甲:欸這是,等下等下,我看一下這哪。(員警甲轉身查看附近門牌號碼)被告:蛤?乙男:別騎啦、別騎啦。(臺語)被告:沒,我車剛發動而已啊。(臺語)員警甲:啊柳州啊,柳州12。就是在臺灣銀行那邊有沒有?(被告持寶特瓶欲飲用)員警甲:這先不要喝。我聞一下。(臺語)⒊密錄器時間17:27:42員警甲將被告所持有之寶特瓶拿近試聞。被告:那是飲料啦。乙男:那是沙士啦。(臺語)被告:我口渴在喝的啦。(臺語)員警甲:好你漱一下口,這個再、再、再。你人先下來好了啦。(臺語)你再輕輕吹一次。(被告從機車上下來)員警甲:輕輕吹啦。(員警甲持酒測交管棒予被告測試,酒測交管棒隨即亮紅燈)員警甲:不高啊,很低啊。被告:對啊。員警甲:可是因為我在連線還是要吹一下啦。被告:肝臟不好當然就是...。員警甲:不會超標啦。你那個先不要喝啦。(臺語)(被告走下機車,左手持可口可樂寶特瓶)員警甲:等一下我再拿給你。你這先不要喝,你這先不要喝。(臺語)(被告持寶特瓶飲用之)⒋密錄器時間17:28:20被告彎身將寶特瓶放置於機車前方。員警甲:我跟你講啦,因為我們這個機器,跟我們電腦是連線的。被告:你們都來這一套。員警甲:這個不能不吹啊。被告:你看我這紅單還在這邊耶。員警甲:我跟你講,沒超過就不會給你開單啦。被告:當然喔,超過你會放過我嗎?員警甲:我說無照的部分、無照的部分。被告:拜託,你也通融一下,無照。無照你要執行我也沒辦法,我問你喔。(臺語)我第一次酒駕是騎摩托車,就是在康定路那個、那個(無法辨識)那邊。員警甲:嗯。被告:0.78吧。你幫我查一下。員警甲:嘿。被告:然後第2次是,0.39。員警甲:嘿。被告:事隔多年。我不知道過多久。(臺語)員警甲:嘿。被告:那為什麼,他連我,你說我汽車駕照你把我註銷,我沒話講。(臺語)員警甲:嘿。被告:那為什麼我機車駕照你也把我註銷?(臺語)員警甲:你酒駕啊。本院卷第59頁至第61頁二㈠檔案名稱:「0000000林永正公危2」之影片。㈡勘驗內容:⒈密錄器時間17:33:30員警甲走至路邊所停放之警用機車旁,鳴起一聲警笛聲,然後移動警用機車,並將安全帽脫下放至警用機車龍頭上。乙男與員警甲在討論酒測交管棒。⒉密錄器時間17:34:21被告與乙男於騎樓間抽菸。員警甲:欸,我一樣告知那個,拒測的法律效果。拒測,你可以選擇不要吹酒測器,我們會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那當場移置該駕駛機車。被告:可是說實在的啦,話又講回來,我在騎樓上,我在發動摩托車而已。員警甲:我跟你講,你去看判例,你只要發動摩托車,等同於駕駛行為。被告:那如果說我在等人咧?我等駕駛來載我咧?員警甲:啊一樣,我跟你講一樣的意思啦,對啦,一樣的意思啦。(一輛警車從畫面右側處出現,隨即一名員警提著黑色袋子下車)員警甲:對啦,一樣意思啦。我跟你講,法...上面法規上就是這個意思。他就是這樣規定的。你只要是發動就是等於駕駛行為了。(一名員警(下稱員警丙)將黑色袋子放置於被告前方)員警甲:來我告知你喔,就是你可以拒測,然後我們會處,拒測那張先拿給他簽。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然後當場移置該駕駛車輛。(畫面右側出現另一名員警協助(下稱員警丁))被告:可是我現在我還是累犯啊。員警甲:然後我先,先聽我講完。被告:嘿。員警甲:然後吊銷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你這數值很低啦。跟你說因為連線...。被告:因為我一點點就不行了啦。(臺語)員警甲:就不會超過啊。我就說...。被告:啊超過咧?⒊密錄器時間17:35:35員警丙與員警丁於畫面前方處理酒測器。被告:超過是0.25才超過啊?員警甲:還是說你要拒測喔?被告:可以這樣嗎?(臺語)員警甲:不知道。對,來,告知你權利了喔。被告:我只是坐在摩托車上發動一下而已啊。(臺語)員警甲:筆借我一下。啊這跟你說就是一樣的意思啦。(臺語)來,這一張是告知你,拒測的齁,拒測法律效果。員警丁:你先回去就好了,先回去。(員警丁要求員警丙先回去)員警甲:這張你了解嗎?員警丁:你騎車比較快。騎車。員警甲:拿什麼?員警丁:那個啊。員警丙:我去買吃的。被告:我整天都空腹耶。員警丁:整包都沒有吹嘴。員警甲:蛤?都沒有吹嘴?員警丁:對啊。員警甲:欸,那一支酒測棒給我一下。(員警丁從警用機車上取下酒測棒)員警甲:昆明所有沒有啊?員警丁:昆明所會有嗎?員警丙:沒有。因為都是跟著那個包包一起。員警丁:喔,那就沒有。員警甲:啊這裡最近的是哪一所?員警丁:最近就我們自己的啊。警備隊啊。員警甲:欸你警備隊啊,警備隊借啊。警備隊,警備隊啦。你走這邊啊。(員警丙騎乘警用機車從畫面右側離開)被告:康定路啦。(臺語)長沙街口啦。員警甲:長沙街啦,你去警備隊借啦,這邊過去左轉,長沙街左轉。(員警甲以右手指示員警丙騎乘警用機車方向)員警丁:那邊單行道,你走那裏。員警甲:這邊過去啦,沒有啦,直走過去長沙街左轉。本院卷第64頁至第66頁三㈠檔案名稱:「0000000林永正公危3」之影片。㈡勘驗內容:⒈密錄器時間17:38:37被告:好啦,絕對沒問題嘛。員警甲:對啊,那你在怕什麼?員警丁:簽名啊。幫我簽名。被告:還要先簽喔?員警甲:對啊,要先告知你啊。看你要不要拒測啊。員警丁:簽完名再測。員警甲:來,這邊。員警丁:這邊啦,這邊簽名就好了。這邊簽名就好了。⒉密錄器時間17:38:51被告與乙男轉向騎樓內,對其內喊話。被告:欸,可不可以幫我看一下,你看有沒有眼鏡可以借我一下。(一名身著淺色上衣之男子《下稱 戊男 》從騎樓內走出)員警丁:啊好啦,不然你念給他聽。他...。員警甲:我已經告知他了。被告:他們都害人,你們都害人的啦。(臺語)員警甲: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員警丁:給他念啊,都一樣的啊。(臺語)員警甲:你念這一條給他聽。這一條。(員警甲要求戊男念權利告知書上之條項予被告了解,惟此時被告向畫面左側移動並離開該處,員警丁跟隨於被告其後)員警甲:就是...。員警丁:欸你不能跑啦。(臺語)乙男:不會跑啦,我還在這。(臺語)員警甲:你要去哪啦?(臺語)被告:(距離過遠無法辨識)。⒊密錄器時間17:39:20被告跑至畫面左側較遠之騎樓內。乙男:又不會抓去關,你在煩惱什麼。(臺語)員警丁:不會啦。不會給你開單。戊男:還沒騎吧?騎了嗎?(戊男身後還有一名男子《下稱已男》)員警甲:蛤?戊男:騎了嘛?乙男:還沒有騎啦。員警甲:剛發動而已。發動一樣意思齁。員警丁:你幫他看一下。(員警丁手指權利告知書)員警甲:來我跟你講喔,我宣讀...。被告:哪有,我停騎樓下,發動都...。員警甲:我們依拒測,如果你今天拒測的話,我們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第4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然後當場移置該保管駕駛車輛齁,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齁。啊第5項是5年內違反第2次第4項之規定,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你如果5年內你有拒測2次,你就是處36萬啦。啊第3次是按前次罰鍰金額加18萬、加18萬元。員警丁:就依此類推啦。員警甲:依此類推你每一次就加18萬就對了。然後就都一樣內容。啊這邊給他簽名。對嘛,內容是一樣的嘛。⒋密錄器時間17:40:15被告自畫面右側處走至戊男身旁,並接取該權利通知書。戊男:對。被告:哪裡?員警甲:來,這邊簽名。戊男:可是他沒有騎,應該還好啦。被告:對啊,我在騎樓下...。員警甲:你只要發動的話,就是一樣是駕駛行為。被告:不是嘛,我在騎樓紅線內耶。員警丁:交通部...。員警甲:你又不是在你家。如果你今天在騎樓上騎車,算什麼?被告:我連動都沒動,你也有密錄器...。員警甲:有啊,對啊、對啊。沒關係,你就不會超過,你在那邊,齁。被告:啊也是會怕啊。(臺語)員警甲:沒關係,我就直接開拒測,你有沒有要簽啦?這一次告知你這個有拒測這個選項給你選,有拒測這個選項讓你選。你可以選擇拒測不吹。這邊,簽這邊,來還有這邊。飲酒已經超過15分鐘了。你今天、你今天,你沒有,你沒有想要騎摩托車回家的犯意嗎?⒌密錄器時間17:41:14被告:沒有啊。員警甲:沒有,我剛剛密錄器有問你說要做什麼?你說很近,要騎回去。(臺語)被告:(無法辨識)員警甲:我剛剛不是一開始問你了。被告:你問我說住哪邊,我說我住信義區。(臺語)員警甲:對啊。(臺語)被告:信義區。(臺語)員警甲:你不是本來要騎回去?(臺語)啊我問你有沒有喝酒?被告:我是早上喝的。員警甲:我是不是問你有喝酒?被告:有。員警甲:對啊。被告:你問我說有沒有喝。員警甲:啊我問你喝酒,你才...有酒味,我才拿那一支給你吹,是吧?那你原本是要騎車回去吧?我跟你講就照規定來,等一下沒有超過我也是,無照什麼我也一樣是照樣開單。被告:不可以這樣啦。那我這張要怎麼辦。(臺語)員警甲:啊?哪一張?哪一張?(臺語)員警丁:不是說我們對你怎樣...。(臺語)被告:沒有啦,我還有一張在啊。(臺語)員警甲:好啦,我,請問你是他的家人嗎?(員警甲詢問畫面外之戊男)被告:不是啦,我們公司主任。本院卷第68頁至第71頁四㈠檔案名稱:「0000000林永正公危4」之影片。㈡勘驗內容:⒈密錄器時間17:41:53戊男:不是啊。員警甲:你是他家人嗎?不是齁,那我們現在在執行公務了。戊男:嗯。員警甲:那你可能就稍微離遠一點,因為這很多都有個資的問題。戊男:個資的問題?員警甲:對。被告:好啦,沒關係。員警丁:啊就等我們同事拿那個吹嘴過來。員警甲:我跟你講,有喝酒就不要抱持著這種僥倖的心態。(被告坐上停在騎樓內之機車上)被告:不是...我跟你說,你說做這個工地,哪一個沒有喝保力達。(臺語)員警甲:誰說...。被告:那個沒(無法辨識),一直拚上拚下,拚到後來都全身上下都生病,沒靠喝這個...。(臺語)員警甲:啊你可以選擇搭車啊,你可以選擇搭車啊。對不對?你可以選擇搭車回去啊。被告:沒有錯啦。員警甲:對嘛,你可以選擇搭捷運啊。被告:我做錯了,我做錯了,我都錯。員警甲:這邊走過去就是有捷運站。被告:哪裡?員警甲:藍線啊。⒉密錄器時間17:42:51被告:哪裡?可以做到信義區?員警甲:可以啊。被告:我家住山上耶。員警甲:可以啊,可以到信義區。被告:我家住山上耶。(臺語)員警甲:那你可以坐到信義區捷運站再騎車回去啊。就不會遇到我們啊。被告:嗯你要這樣講,從那邊回去還不是一樣。(臺語)員警甲:那你可以騎UBIKE啊,騎腳踏車啊。被告:我跟你說我住山上,我剛好住在信義象山隧道的山上,走路至少要20分。(臺語)員警甲:這樣就不要喝啊,你講這樣,好像你喝酒騎車是我害你的。(臺語)⒊密錄器時間17:43:37被告:我請教一下喔。(臺語)員警甲:欸?被告:我那天,就7號那天開的無照的那1張多少?員警甲:6千啊。來,這邊請。(員警甲示意要被告至畫面右側處進行酒測,員警丁右手握著一酒測用之吹嘴)員警甲:來,這都全新的吹嘴喔。你看一下。(臺語)之前有吹過齁?被告:蛤?員警甲:之前有吹過齁?(被告一直笑)員警甲:吹過狠多次了齁?啊我說停再停。被告:開玩笑的啦。員警甲:嘿啊,啊我一樣告知你啊。因為你不會,我要教你。被告:有沒有試吹啊?我也沒辦法。(臺語)辛苦你們了。員警甲:來,歸零了齁。歸零了齁,看得清楚齁?(被告點頭)⒋密錄器時間17:44:40員警甲:來,來這邊請。你吸飽氣、長吹氣齁,我說停再停。含住,長吹氣。(被告使用酒測器進行酒測)員警甲: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好。(被告離開酒測器)員警甲:0.37啦。乙男:多少?被告:0.37。員警甲:對啊。乙男:0937?被告:0.37。乙男:有這麼多嗎?再看看啦。漱個口,喝個水,漱口一下。(臺語)員警甲:我這個數值,他都已經錄到電腦裡面了。⒌密錄器時間17:45:54被告:不可以再吹一次嗎?員警甲:他數值已經錄到電腦裡面了。來,這張給你。(員警甲將酒測數值單交給被告)被告:鑰匙給你啦,因為我現在要上法院了啦。(臺語)(被告欲將鑰匙交給乙男)員警甲:欸,摩托車我們先騎回去,他再過來牽。被告:摩托車放這邊。鑰匙給我大哥就好啦。(臺語)乙男:我他大哥啦。(臺語)被告:我親大哥啊。(臺語)員警甲:我知道啦。(臺語)只是我說摩托車,他有駕照嗎?乙男:我這邊沒有駕駛執照。(臺語)被告:他有駕照啊。員警甲:我們要先保管吧?乙男:不用啦。員警丁:我們要先保管拍照,拍完確認沒問題...。員警甲:才可以讓你發還。本院卷第71頁至第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