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原告台融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翰
送被告優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宗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