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李英德
被   告  王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3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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