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柯易賢
陳俊嘉
被 告 陳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簡字第1622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林明慧
書 記 官 林雅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資料
、歷史帳單查詢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協
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是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婷
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