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163號
原   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被   告 泰安動物醫院
      (即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
       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  羅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即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為泰安
動物醫院,營業地址設於桃園市○○區○○路○○號,此有彰
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8年7月11日函文可稽。是依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