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3日下午2時26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以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3日下午2時26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