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4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怡靜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95年度北小第4822號),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