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4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李約翰
被 告 古風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