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86年10月底。詎料被告屆
期未為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及自8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借據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50,000元,及其自8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05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1,0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