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9月27日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5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052、1330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