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減刑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因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受刑人不服上訴,於九十五年九月七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八號判決駁回上訴,及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