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3月間因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6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11月15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58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