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亡字第25號聲請人 邱存 代理人 邱美蘭 失蹤人 邱茂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邱茂松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邱茂松(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邱茂松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邱茂松(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高雄市○○區○○路○○號)於民國86年3月間隨我國籍鴻億222號漁船,前往印度洋漁區作業,然於86年6月15日在阿曼王國阿曼港上岸後,即告失蹤,迄今已逾七年,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3年度家催第3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邱茂松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邱茂松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邱茂松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登報證明1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鄭素琴 。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子邱茂松於86年6月15日於阿曼王國阿曼港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刊登新聞紙,惟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邱茂松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證人即失蹤人邱茂松之大嫂鄭素琴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見本院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3年度家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本件申報期間既已屆滿,而未據失蹤人邱茂松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查邱茂松自86年6月15日失蹤,計至93年6月15日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