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案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入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尚難認被告逃匿,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所規定之「逃匿」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