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55號原告 余品欣 法定代理人 余寶瑞
黃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憲堂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移送民事法庭審理後,原告追加請求新臺幣參佰零肆萬肆仟零貳拾陸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述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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