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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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
原告 李家良
被告 杜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