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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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05號

原告 蘇敬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定謙 (改名前: 高德育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之書狀係載「民事告之訴訟狀」,然經本院查詢原告曾繫屬本院之民事簡易案件,原告並無其他案件繫屬本院,是本件原告所提之書狀,推論原告有起訴之意思而逕命補正裁判費用。如原告係欲對恩典再造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後,對被告告知訴訟,請自行斟酌是否另行依法處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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