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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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05號
原告 蘇敬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定謙 (改名前: 高德育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之書狀係載「民事告之訴訟狀」,然經本院查詢原告曾繫屬本院之民事簡易案件,原告並無其他案件繫屬本院,是本件原告所提之書狀,推論原告有起訴之意思而逕命補正裁判費用。如原告係欲對恩典再造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後,對被告告知訴訟,請自行斟酌是否另行依法處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