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1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華祥
       理勤孝
被   告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柒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截至104年2月14日止,帳款尚餘新台幣(下同)42,483元(
本金:17,690元、利息:24,793元),未按期給付;被告另
向原告申請現金卡貸款(帳號:000000000000),截至104
年1月31日止,帳款尚餘106,952元(本金:41,982元、利息
:64,970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且履次催索,均不獲
置理。為此,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
二、被告答辯稱:對原告庭呈之信用卡申請書係伊簽名,伊去年
開始已被扣薪三分之一,請依法處理。並聲明:請求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及國民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書、國民現金卡約定書
、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及國民現金卡貸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
證,而被告到庭就此並未爭執。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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