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調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2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祝多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
三、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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