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淑貞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李馥夙
即被告
       蔡順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
年3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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