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445號
原 告 勁聯數位廣告行銷有限公司(更名為喬棋數位廣告
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祐
訴訟代理人 劉潤浩
被 告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星諺
訴訟代理人 馬涵蕙 律師
王俊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