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9號
原   告  吳怡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卿茹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473,0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本院依原告提出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即臺北市
○○區○○路○段○○○○○○○號)之交易實價計有4筆,每坪平
均單價為新臺幣(下同)744,500元〔(587,000元+745,000
+794,000元+852,000元)4=744,500元〕,而系爭不動
產共計19.44坪(約64.28平方公尺),則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4,473,080元(744,500元19.44坪=14,473,08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