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金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金生、視同上訴人 陳金治陳金童陳鏡仁陳鏡安陳金進 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宏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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