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蕭彥光
蕭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彥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