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7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瑞賢
被   告  陳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