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甲○○
2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丙○○
7號9樓之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采芸 即 李秀英 人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胡世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甲○○
2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丙○○
7號9樓之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采芸 即 李秀英 人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