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甲○○
2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複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丙○○
7號9樓之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采芸李秀英 人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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