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即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起,至同年九月十七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止,更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一四、九四一、九四四、一四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
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