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02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整自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向聲請人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肆拾萬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共累221,908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