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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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林彭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戊○○、丁○○、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六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捌拾柒萬零柒佰陸拾柒元,折合
銀元壹仟壹佰貳拾玖萬零貳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貳仟玖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柒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陸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陸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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