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己○○被告乙○○
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金額共新台幣貳仟萬元,及分別按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各筆金額之起算日及所示利率計算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百萬元,及按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丙○○、丁○○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告乙○○、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陸佰陸拾陸元萬元、新台幣伍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各為被告被告乙○○、丙○○及被告丁○○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各偕同被告丙○○、被告丙○○與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二筆借款,約定清償時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各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且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若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借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款項後,未按期清償利息,尚欠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無效,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含放款部分本金、利息收回紀錄)二紙、授信約定書三張、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件、傳票四張及戶籍謄本三件等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參照)。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乙○○向原告借得本件款項後,既自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日期起即未依約清償利息,則依兩造之約定,即得視本件債務全部到期;而被告丙○○、丁○○既為被告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乙○○就本件借款尚欠原告銀行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丙○○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求被告丁○○清償如主文第二項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F0~T48附表一:
┌──┬─────────┬─────────┬───┬────────────┐│編號│債權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一│五百萬元│自民國89年06月06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07月07日起至民││││起至清償日止│九點二│國90年01月06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0年││││││01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一千五百萬元│自民國89年07月31日│百分之│自民國89年09月01日起至民││││起至清償日止│九點一│國90年03月31日止,按上開│││││五│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二千萬元│└───────────────────────────────────────┘附表二:
┌──┬─────┬────┬────┬──────────┬─────────┐│編號│原借款本金│約定借款│借款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目前清償(繳息)迄日│││(新台幣)│期間│(年息)││及本金餘額│├──┼─────┼────┼────┼──────────┼─────────┤│一│五百萬元││依原告基│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06月06日││││88.10.06│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89.10.│率加年率│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五百萬元││││04│一‧三五│十計算違約金││││││%機動調│││││││整計算。│││├──┼─────┼────┼────┼──────────┼─────────┤│二│一千五百萬││依原告基│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89年07月31日│││元│89.07.31│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90.06.│率加年率│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一千五百萬元││││22│一‧三0│十計算違約金││││││%機動調│││││││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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