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業裕
一、右原告與被告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五五三九八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佰
貳拾肆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