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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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相對人乙○○
辛○○戊○○丁○○甲○○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F0~T40計算書:(新台幣)
1、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元。
2、郵資:陸佰捌拾元。
3、本件程序費用:貳佰柒拾貳元。合計:壹萬零玖佰伍拾肆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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