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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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57號

原告 周弘原

被告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暄純

訴訟代理人 黃建泰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6月4日16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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