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265號

原告 黃秋靈

訴訟代理人 黃貞慧

鄭妙妍

被告 李繡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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