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43號

被告森之鼎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聖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之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16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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