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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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55號

原告 吳桂枝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被告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鴻志

被告 郭柏佑

上二人共同蔡憲庭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追加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李鴻志為被告,並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981元。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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