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林詩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9,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