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國民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甲○○
國民
樓被告丙○○
國民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宣判之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上訴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乙○○、甲○○、丙○○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均未附具體理由,分別具狀提起上訴,依前述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等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若上訴人等逾期仍未以書狀補提具體上訴理由者,本院逕將本案卷宗及證物檢送上訴法院審理,依法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黃翊哲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