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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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管霈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管霈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霈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管霈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