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二)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更㈡字第20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詹儒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2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