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181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61號,中華民國9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