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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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 翁啟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楊祥發 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楊祥發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第六條,准予補充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楊祥發紀念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國99年1月17日第
1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且經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同意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均影本)、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楊祥發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