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江山 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魏江山積欠聲請人現金卡
貸款未清償。詎相對人魏江山之母過世後遺有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634、2638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由相對人 江穆淇 就系
爭不動產為繼承登記,是就相對人間不動產借名登記一事,
,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請求返還系爭不動
產,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魏江山之現金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
取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100號確定支付命
令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
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